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可以经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处理。依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有职责依照合同约好供给必定规范的服务,而业主则应准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依据我国《物业办理条例》的规则,物业费从入住告诉单上的入住日期开端核算。假如在收房过程中产生争议,需求推迟接纳房产的话,需求在处理问题后从头开具入住告诉单。假如没有另开入住告诉单,那么物业费和公摊费用就从告诉收房之日起开端核算。
依据《物业办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则,业主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关于已竣工但没有出售或交给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交纳。也就是说,在物业实践交给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而实践交给后,物业服务费则由业主交纳。
物业服务费包含人工费、设备保护费、美化维护费等。人工费包含办理服务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和福利费;设备保护费包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日常运转和保护费用;美化维护费用用于物业办理区域的美化维护;此外,物业服务费还包含物业办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次序保护费用、工作费用、物业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设备设备及大众职责保险费用等。
因而,关于准时交给的物业,业主应如期交纳物业费;关于未按约交给的物业,物业费的收取时刻视详细状况而定。不管何种状况,业主都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否则将面对法令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