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仅是物业企业来提供服务的基础和各项服务开支的来源,更是小区秩序维护、环境绿化及清洁卫生、房屋公共设施配套管理、公共区域维修,以及电梯、配电、公共照明等设备设施正常运作的根本保障。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交纳。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公司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来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关于房屋空置的认定及物业费交纳比例,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如无约定,则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照法律来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地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不是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管费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地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协商或诉讼解决。
好的小区环境,离不开物业人全年无休的维护,物业人深知优质的物业服务不仅能为小区房屋保值增值,更能让业主朋友们获得更安心、更舒适的居住感。
全心全意维护小区生活环境,是物业人对全体业主的尊重,而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对物业人真诚付出的尊重!
大家可联系物业前台查询物业费金额及交纳情况,请还没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尽快联系区域管家或到物业前台办理。感谢各位业主的配合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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