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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 2024-10-20 14:19:00 来源:租摆套餐

  为加强城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提高绿地养护质量,确保城区绿化成果,现将《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提高绿地景观,创建生态、优美的城市绿化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绿地是指:由财政出资养护管理的公园、道路、河道绿地,主次干道两侧经改造后对外开放纳入财政养护范围的其他公共绿地。

  1、2008年前的存量绿地养护经费按照杭财预[2008]1364号《关于下达2008年各区绿化养护经费的通知》文件明确的“列入市与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事项”规定执行。

  2、2009年至2010年期间杭州市主城区新建的增量公共绿地(含标准型借地绿化)养护经费按原市、区两级财政负责的原则,市级按市需承担的养护面积,结合市场养护招投标的真实的情况,按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费标准》承担65%的养护经费、公园型借地绿化按新修订的《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费标准》中三级绿地养护费标准承担50%的养护经费;西湖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养护经费采用定额补助形式。上述经费列入市对区的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3、2011年1月1日以后的杭州市主城区新建的增量公共绿地养护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招投标确定的养护费用,按1:1的比例承担;西湖风景名胜区增量公共绿地养护经费采用定额补助形式进行专项补助。

  新增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经费的拨付,每年由市园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情况对各城区新增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按招投标确定的经费进行核定,未经招投标的市财政将不予支付养护经费,市财政按照核定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费用,拨付给各区财政局,次年列入市对区的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4、由市财政承担的市管河道两岸公共绿地的养护经费,按招投标确定的金额核定后予以拨付。

  5、无物业管理小区及屋顶绿化参照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养护经费经招投标或签订专门的养护合同,由园文局检查考评合格后,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区财政应同比例配套。

  6、绿化养护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或处分。

  7、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由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应引入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实行公开对外招标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经过竞标取得养护管理权,通过各绿化管理部门与养护管理单位签订《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合同》后实施。具体招标办法按照《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

  8、建立市、区两级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质量监督考核机制。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应成立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检查小组,每季度按《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品质衡量准则》、《杭州市城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合同》及“双最”检查和日常巡查情况,对各区的公共绿地做评定。养护质量达标的,经费全额拨付,养护管理质量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养护合同的相关规定扣减养护费用直至终止合同清退出养护市场,对全年养护管理成绩突出的养护企业年终给予表扬。市园文局负责对各区绿地养护管理情况做综合考核,年终给予表扬和表彰。考核办法详见《杭州市城区绿化养护管理综合考核方法》。

  9、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主城区及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独立的城区及开发区参照执行。

  10、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出台的《杭州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园路、园灯、园椅、园林小品、灌溉、卫生、围护等园林设施完善,绿化覆盖率95%以上,绿地宽度 以上,面积以上。

  具有园路、灌溉、一般的游憩设施,绿化覆盖率90%以上的绿地,具有分车绿化带的道路绿地。

  政府采取借地补贴的方法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对城市部分规划绿地实施绿化造林的绿地。

  注:本标准的人工综合工资按2011年杭州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工资标准核定,其他材料费用参照相应的定额水平,以上费用如需调整,由市园林文局与市财政局共同核定。

  1、公园型借地绿化养护费标准按三级绿地,其它借地绿化养护标准按三级绿地一半。

  3、绿地内公共厕所以及有特殊保洁要求的园路、铺装等参照环卫标准、资金政策执行。

  5、本标准的人工综合工资按2011年杭州市劳动部门公布的工资标准核定,其他材料费用参照相应的定额水平,以上费用如需调整,由市园林文局与市财政局共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