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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全文:商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 2024-05-31 05:05:23 来源:租摆套餐

  阁楼按 50%核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2.8 米(含 2.8 米)的坡顶型阁楼按 25%核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2.8 米(含 2.8

  第三十五条用户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的,应在供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供热单位,下同)采取隔断处理后,地暖型用户视上下邻居用暖情况交纳热费,楼下用户用暖楼上用户不用,交纳 30%基本热费;楼下用户未用暖楼上用户用暖,交纳 20%基本热费;上下用户均用暖,交纳 50%基本热费;上下用户均未用暖,交纳 5%基本热费。

  非地暖型用户,上下用户均用热,可按应交热费的 10%交纳基本热费;楼下用户未用楼上用户使用,交纳 4%;楼下用户使用,楼上用户未用,交纳 6%;上下用户均未用暖,不交纳基本热费。

  第三十六条对于老旧小区串联式供暖管路不能直接关断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首先动员业主做可控直通式改造,成本费用由业主负担,业主拒绝或不配合改造,全额负担热费,若因技术、配件、客观原因或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致使未能做隔断处理的,业主负担热费的比例可根据客观情况、情节、责任等因素在 30%-80%范围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超高房屋热费计算。对层高在 3 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应增加折标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对于没有供暖设施的阁楼,因楼梯口较小,温度明显较低的可适当优惠,具体由双方协商。

  第三十八条因供热单位问题造成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理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暂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 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一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6℃以上 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的收费额的 40%向用热户退费;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的收费额全额退费。不达标天数认定上,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少于 5 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 1 次不达标的,按 2 天退费;2 次不达标的,按 10天退费;一个月内 3 次(含 3 次)不达标的,按 30 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 3 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全额退还所交热费。供热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的,热用户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以下四种情况不予退费:1、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2、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3、不配合供热单位做室内供热设施正常维修、维护、改造的;4、发生极端气侯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

  (三)断供、停供。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断供、停供,因设备事故等问题导致断供停供的,供热单位暂按照以下时限进行抢修: 1、一般事故,抢修时限为 6 小时内;2、较大事故,抢修时限为 24 小时内; 3、重大事故,抢修时限为 72 小时内。超出抢修时限未恢复供热的,供热单位按认定断供、停供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第三十九条热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理应当书面催告,经两次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能采用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供热单位在供热前,可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预收一个采暖季热费,本采暖季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及时结算。

  第四十条供热单位要加快按用热流量计价收费方式的进度,减少按建筑面积计价收费产生的矛盾和纠纷。降低运行成本,逐步的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正常采暖,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业主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用热流量计价收费的,热基本费(按建筑面积计费)占30%,计量热费占 70%。

  第四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具体管理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业主能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一)建筑设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首次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 4 张;

  (二)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但不得盈利;

  (三)对为业主提供住宿装饰装修服务的外来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免费提供临时出入证(卡),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出入证(卡)押金,告知其需要注意的几点和相关责任,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社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大多数都用在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于继续执行旧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小区,可优先用于扣减公共用电用水的支出,其余部分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第四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含未明确具体物业服务期限及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协议、合同)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管理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提供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逐栋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向业主征询意见,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各县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制定收费政策和政府指导价标准。

  住建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的品质和物业服务行为做监督管理,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不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督促整改,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的,其收费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政府指导价范围以外类型物业的收费行为也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十一条各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结合本县实际,在不高于市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县收费标准或细则,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建和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国、省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5、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23〕1032 号)

  2022年下半年商洛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募)工作人员拟聘用(招募)人员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