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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9月1日起执行
添加时间: 2024-05-24 20:09:09 来源:租摆套餐

  今年9月1日1起,陕西省一些社区物业服务收费将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一些不合理收费将被坚决取消。

  8月8日,陕西省发改委在官网发布通知,公布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以及《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变动内容如下:

  《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住宿、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者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办法》明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居住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任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成本、业主承担接受的能力等因素制定,定期调整并保持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之内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具体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和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联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联的费用,各地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制定核算办法。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费依照房子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已出售但尚且还没有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3)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筑设计企业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筑设计企业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停车服务费根据合同约定按月计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筑设计企业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车位,停车服务费由建筑设计企业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车位,停车服务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同一小区内,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

  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对临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办法》规定,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筑设计企业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联的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公司能够依法追缴,但不得限制或者妨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的正常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政府对供暖补贴的,补贴方案应当包括在收费方案内),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结束后,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能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社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办法》明确,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一个月。

  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所有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以及成本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任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行政主任部门要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肃查处。

  文章摘自:秦住建《(陕西建设)丨(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亮点解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