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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以案释法 夜间施工扰民行政机关变被告法院判定来了!
添加时间: 2024-06-09 14:28:25 来源:室内造景

  受疫情影响,许多工程建设项目未能依照原计划竣工。疫情往后,呈现一些工地为赶施工进度在夜间施工发生噪音扰民的现象,周边居民不胜其扰。2022年,某小区居民就因噪声扰民一事向市民热线月底,上海某小区居民经过12345市民热线APP渠道投诉告发与其居住小区相邻的某地块夜间施工扰民,要求区城管部分对总承包单位处理不善形成的夜间施工扰民行为进行查办。之后,大街办事处经过12345市民热线渠道答复“当时处于疫情期间,待解封后去工地核实有关信息。”同日,进行了电线市民热线渠道投诉告发同一地块夜间施工,要求区职能部分对该工地施作业业单位违背夜间施工规则予以处分。之后,大街归纳法律队对总包单位做现场查看,于接单之日起第五个作业日对投诉人进行了电话答复,并于法定期限内涵12345市民热线渠道答复“投诉人反映状况事实,存在夜间施工行为,中队现已立案处理。”经查询,大街归纳法律队对实践施工的分包单位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因为其拒不改正,终究对其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投诉人以为,大街归纳法律队关于其反映的问题没有根据相关要求对总包单位做行政处分,未实行法定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根据《上海市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律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大街办事处收到告发后,应当及时核对,并在五个作业日内将核对状况奉告告发人。又根据《“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业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则,对杂乱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收到工单后15个作业日内办结。本案中,针对被告的两次投诉,被告均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办结。关于案涉地块的违法施工行为,被告亦立案查办。被告已依法履职,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诉称,处分目标应当是施工名牌公示的总包单位,而不是其托付的专业分包单位。对此,法院以为,被告接到投诉头绪后已依法进行履职及答复,后续对相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系另一法律关系,与原告涉案投诉的履职行为合法性无关。

  是的。市民服务热线是上海市政府非紧迫类政务服务渠道,首要作业包括受理和处理市民、企业提出的触及政府公共处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投诉恳求,受理和处理市民、公司制造日子中遇到的非紧迫类求助,以及和谐处理市民、企业反映的重大和触及多个部分的问题等。本案中,投诉人经过12345市民热线渠道反映了施工扰民现象,并提出要求相关责任部分查办的诉求,而大街办事处又具有对其辖区内触及夜间施作业业的相关状况做监督和处理的法定责任。故该反映事项可视为投诉人提出了要求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的请求,行政机关在接到投诉事项后,应当活跃依法履职。

  《上海市城市处理归纳行政法律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大街办事处收到告发后,应当及时核对,并在五个作业日内将核对状况奉告告发人。本案中,投诉人系经过12345市民热线渠道做投诉和告发,市民热线受理后会转送相关承办单位。大街办事处接单之日视为接到投诉告发之日,故应在接单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不含接单当日,从接单后的第一个作业日起算)将核对状况奉告告发人,该奉告方法不限于电话奉告、书面奉告等,须保存相关作业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