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说说印花税那些事之一: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和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了印花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的问题。本文继续印花税的话题,着重和大家聊聊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以飨读者。
根据《印花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1.合同(指书面合同)。该税目包括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共计11类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别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每时每刻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合同除财产保险合同外均来源于《民法典》合同编规范的典型合同,相关应税合同的概念、主要条款与形式、权利与义务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因此,真实的操作中,要界定某一合同的属性还有是不是属于应税合同,可以借鉴《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注意:并不是所有《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都是印花税的应税合同,比如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等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该税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等4类书据。
(1)明确什么是“转让”。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2)注意区分技术合同与书据的区别。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不属于技术合同。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通常指的是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即不管纳税人签订合同还是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只要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范围的,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另外,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相关备注内容,以下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不征收印花税: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再保险合同、同业拆借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转移书据。
这里的财税政策,指的是《印花税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的配套财税政策,具体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22号公告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规定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该条规定,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比如,境外某企业将其位于境内某地的一套办公用房产转让给境内企业,则境外企业及买受人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实际上,如果买受方属于境外企业,双方同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简言之,只要不动产在境内,发生转让行为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无论境内外)都需要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具体原理同(1),即只要转让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行为涉及的双方当事人(无论境内外)都需要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对于转让动产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只要当事双方有一方在境内,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如果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则不需要在境内缴纳印花税。比如,一家境外企业向境内某企业转让一项专有技术,专门用于该境内企业在境外为境外企业实施的研发服务(与境内没关系),则该项技术转让不需要在境内缴纳印花税。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了11类合同、4类产权转移书据,还包括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属于正列举。也就是说,不在列举范围内容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账簿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考虑到在实际经营中,确实存在没有签订合同的交易行为,如果只考虑形式要件,“有合同就缴,没合同不缴”,易引起税负不公平。因此,在22号公告增加“视同合同”的规定,即发生经营行为,没有签订合同,但是签订了能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也视同签订了合同,同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实际上,上述规定,并不是新内容,只是将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联的内容的平移。《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因此,虽然《印花税法》没有规定“视同合同”,考虑到税负公平原则,22号公告增加了相关联的内容,最好能够降低《印花税法》施行后对征纳双方及印花税收入的影响。
3.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电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根据增值税的规定,电属于货物。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买卖电,属于买卖货物。对于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但是,上述应该缴纳印花税的购售电合同仅限于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对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进行了列示,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往往结合实际业务签订相应的合同及书立相应的书据,其种类或名称并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那么这类合同或书据要不要交纳印花税,会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困惑,甚至会引起一定的税收争议。
笔者根据纳税申报系统关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设置,对具体应税凭证进行汇总整理,详见下表。
以上是笔者对印花税应税凭证所做的简要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探索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带来一定的帮助。另外,在分析时难免存在不足,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PS:下篇文章“说说印花税那些事之三”将重点解析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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