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民合同法》及相关法令和法规的规则,甲乙两边在相等、自愿、公正的基础上,经友爱洽谈,达到如下补充协议: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公民币 元整。在租借期届满无欠款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无息返还该保证金;假如乙方未依照租借协议约好实行其责任,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应补偿的费用并将余额退还给乙方。
租借期届满后,乙方如需持续租借,在租借期届满前应当提早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从头达到租借协议;不然视为乙方抛弃续租权,并主动消除对中改租借物的一切权利和责任。一起,乙方应在租借期届满时将绿植原物偿还甲方。
1. 因不可抗力(例如天灾或控制等)导致甲方无法实行租借协议的,两边应洽谈处理。
2. 因为乙方原因,例如不妥运用、保管不善或许忽略形成绿植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丢失或损坏的实践价值。
本协议的实行、改变和解说均适用公民法令。两边在实行本协议中产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友爱洽谈处理;若洽谈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定地的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正、补充协议均须通过两边洽谈一致,并在书面上签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