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Landscaping
宝鸡水土保持价格
添加时间: 2024-12-18 19:30:05 来源:绿化养护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14 、为向全市人民提供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我市建设了奥体中心项目,建设内容为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配套设施及周边休闲绿地,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能够扣除属于公共绿地的面积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我们大家都认为,您提到奥体中心项目的建设内容中,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5 、一个旅游项目中,有流转的林地,林地不开发建设只需要建设看护人员的房屋,这部分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如果编制了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问题一:按照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含流转的林地等所有建设内容)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16 、科左中旗有一家煤矿,2006 年获得上级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2013 年水利部门按照其占地面积收取了20 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该煤矿从2013 年9 月真正开始生产,但从开始生产到2016 年3 月未交纳水土保持费。理由为2016 年3 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发改、水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之前不应该收费。从2016 年3 月开始收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现在想咨询,该煤矿从2013 年9 月生产到2016 年3 月期间,是否应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煤矿开采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同时,您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 〕18 号)的第七条第二款也有同样规定。因此,您提到的煤矿应当按照开采量,依法依规补缴2013 年9 月至2016 年3 月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17 、请问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胶坝工程建设的占地面积怎么计算?坝前铺盖、坝后消力池、护坦、海漫、防冲槽等在施工结束后,都淹没在水下,这部分是否计列占地面积?是否计列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

  答:问题一: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胶坝工程建设的占地面积,应该依据橡胶坝主体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确定。

  问题二:您提到的坝前铺盖、坝后消力池、护坦、海漫、防冲槽等涉及淹没的建筑物均应计入占地面积。

  问题三: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1186 号)、《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 〕5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以内。因此,我们大家都认为您提到橡胶坝工程的水下淹没部分,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我们大家都认为,您提到的铬污染场地综合治理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2019 年8 月取得水保方案的批复,要不要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有何依据?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0 、老师您好,农牧联合养殖项目(养猪场)征占用土地面积里面包含养殖区和基本农田,基本农田部分该不该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有关法律法规,您提到的农牧联合养殖项目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因此,您提到的养殖区和基本农田都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1 、你好!请问水土保持司,为妥善解决长城管护的问题,明确保护范围,减少人为的干扰和破坏,对实施保护的明长城两侧架设围栏,修建巡查道路等,配套环境整改治理及附属设施的长城保护利用设施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第十一条规定,您提到的长城保护利用设施项目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2 、以下疑问,望释疑为谢!一是辖范围内的一工业园区在规划阶段(2011 年)编制了园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并得到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复,按当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标准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目前,依照国家部委相关规定,该园区现需要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该园区在开展区域水土保持评价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再需要以现行标准重新计费进行征收?如需要征收的话,怎么样做计算征收(该园区在2011 年规划阶段已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是如果园区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后,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园区里入住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地产项目只需要编制备案表进行备案,那么这一些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再进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问题一:按照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您提到工业园区项目如果不属新立项(即业经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不需重新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问题二:园区管理机构如果已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入驻园区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不需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3 、我们职业培训学院是在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学院新建项目征用土地还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费吗?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教育部意见,学校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有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因此,您提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果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2019 年8 月取得水保方案的批复,要不要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有何依据?

  答: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有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25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是指土地证上面积,还是指项目选址意见书中的面积?

  答: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不仅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26 、我们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于2003 年、2004 年建设的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开采的石灰石矿山,现已生产运行十几年了,主管部门要求我们补做水土保持方案,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于2011 年3 月实施的,我们是在水土保持法实施之前建设的,距2011 年水土保持法实施时,早已建成运行多年,我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还需要在补交,若需要补交,按什么标准交纳,谢谢。

  答:按照新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 〕8 号)第七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开采石灰石矿山项目,应当补缴运行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标准请参考《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118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