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的审议通过,标志着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需求,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的问世。6月1日,经两会受权,新华社正式对外发布民法典全文,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已缓缓向全体中国人民翻启书页,它的意义是重大而非凡的。贵为第三编的民法典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据了整个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编的完善对民法典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这五百多条法律条文既有对施行了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继承,也能够正常的看到对它的反思,更有与时俱进的创新。
此外,合同编中所体现的弘扬社会主义契约精神,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特别规则,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规制物业服务乱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等亮点也随着民法典的发布而备受关注。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而书面形式是指可以以有形的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和传真等。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民法典第469条进一步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每时每刻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关于电子合同的成立,与别的形式的合同一样,原则上也是通过要约、承诺方式,合同编中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即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且订约当事人已经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电子商务法第49条条进行了完善,规定 “当事人一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过上述规定,除对除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直接适用之外,对于闲鱼等平台上的卖家同样具有约束力,更加有助于保护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当事人通过真实意思表示可对合同内容作出自主的安排,不论是其订立,还是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上都应予以尊重,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为贯彻这一原则,合同编增加了选择之债的确定规则、情事变更之下合同的再协商规则,为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更为自由的环境氛围。
针对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的当事人履行合同可以有多重选择的情形,民法典第515条明确规定了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的一般原则。选择之债的标的有多宗,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宗的,选择之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之外,选择权原则上归属于债务人。
情事变更之下合同的再协商规则,更是民法典对合同制度的重大革新。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发生情事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并非要像原来那样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只有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才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乍看之下,该条仅仅是增加了一个让当事人重新协商的烦琐环节。实质上,这个增加的看似烦琐的环节却暗含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愿和自主意思的极大尊重。换言之,民法典对合同履行中的问题,首先由当事人自主自愿解决,自主自愿没有办法解决时,才诉诸司法予以解决。
合同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其中没有物业服务合同。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快速地发展,物业服务行业也快速地发展壮大,一方面加速了居住小区服务、管理方式的专业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一些纠纷,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指导司法实践对物业服务纠纷的处理,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一章。从此,物业服务合同告别无名,正式成为典型合同。民法典第24章通过14条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效力、合同续订、解除和终止以及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直以来,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都集中表现在物业费交纳上。实践中,有相当多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而水电是每一个家庭不能离开的两样东西,试想一下,如果你在家洗澡洗到一半,停水了。你打电话给物业经理问怎么停水、停电了?物业经理就以你没交物业费,或者没交水费、卫生管理费等托词,告知你停水、停电了。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业主交费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业主则认为,交物业费与物业服务是对应关系,而不是一方的简单收费,物业服务的不到位就有权拒绝交费。物业服务企业若遇到这种僵局,便任性地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就此,民法典在第944条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公布之前,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并未有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民法典此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这是从法律层面上对禁止高利放贷首次予以明确,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典并没有对于高利贷的定义以及高利贷的利率界限、计算方法予以明确,只是提到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这也是民法典概括性、原则性的具体体现。
民法典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视为没有利息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首先,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通常情况下利息的计付是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之间不会不对此进行协商,在此前提下,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则上可推定为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计付利息。其次,从纠纷处理的角度来看,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确实是当事人协商确定无需支付,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可能是真的未经协商。上述两种情形下,不仅纠纷的事实难以完全查清,还能够参照的利率标准也难以确定,很难作出相对统一的裁判。故法律拟制规定为没有利息,不仅有利于指引当事人的行为,更有助于统一裁判结果,最终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据此,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规定修改了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除此以外,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即视为没有利息,与合同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那么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680条第3款的规定来处理。第一,允许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第二,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约定不明条款的含义,如果通过合同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能够确定利息的,可据此确定的利息标准执行。第三,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的,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
由于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非常庞杂,以上的梳理仅仅是择要为之。甚至是被梳理的所谓重要内容,也不够全面、不够彻底。不过,对于民法典这样“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而言,任何所谓的梳理和解读,都可能是不详尽的。基于此,我们只有做好终身学习的准备,才是迎应民法典时代的应有之道。
作者:王沥平系杭州民进开明法律专家团值年团长、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原标题:《【开明e讲堂】民法典宣讲系列(三)王沥平:“浓墨重彩”的民法典合同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