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植租摆Green planting and renting
北京经济信息网
添加时间: 2023-09-09 23:36:13 来源:绿植租摆

  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三大体系中的基础性体系。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的品质,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我区环卫设施建设管理现在的状况,现就加强环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1)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真实的情况,制定辖区密闭式垃圾房建设方案并上报区市政管委,区市政管委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建设方案,由环卫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区市政管委验收合格后由环卫服务中心使用管理,并负责垃圾清运。

  (2)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垃圾密闭化收集设施的规划选址,报区市政管委审定后自筹资金组织建设,经区市政管委验收合格后,乡(镇)政府负责使用管理。区政府根据密闭式垃圾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资金补助。

  (1)二类以上公厕。依据《丰台区2004-2008年公厕改造升级和规划选址实施方案》,由区市政管委下达年度建设任务,环卫服务中心按指标任务具体组织实施,经市、区市政管委验收合格后,由环卫服务中心使用管理。同时,鼓励公司参与二类以上公厕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2)三类公厕。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和城乡结合部地区未达到三类标准的公厕及时向区市政管委报告并提出升级达标方案,由区市政管委向环卫服务中心下达三类公厕改造任务,环卫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经区市政管委验收合格后,按公厕属原单位管理。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辖区主要道路两侧的社会单位公厕逐一做出详细的调查摸底,制定《丰台区社会单位公厕对外开放使用规划方案》并上报区市政管委。由环卫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人员会同街、乡(镇)政府确定社会单位公厕对外开放使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开放使用单位签定《社会单位公厕对外开放使用管理协议》。环卫服务中心负责将确定的对外开放使用的社会公厕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区市政管委。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环卫服务中心负责使用管理、乡(镇)村自建自管、企业和事业单位自管的所有环卫设施(公厕、垃圾收集设施、化粪池、贮粪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设专人对辖区内环卫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做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未按设施性质使用或改变使用性质的、不符合作业管理标准的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使用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做作业和管理,服从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检查、监督、管理。

  (1)区市政管委是本区配套环卫设施建设的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新建项目审批程序,区规划分局在审批时应要求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将设计的具体方案先送区市政管委审核征求意见。区建委在办理开工证之前要求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将设计图纸送区市政管委审查,审查配套环卫设施达标后方可办理开工证。配套环卫设施建设要与整体工程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项目竣工后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向区市政管委报请环卫设施单体验收。根据京政管字〔1995〕1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通知要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工作由区市政管委牵头,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企业、房屋土地、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供水、供电、园林、环境卫生等相关的单位和部门共同参加小区接管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委不予开具《竣工结案表》,区国有土地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办理房产证手续。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环卫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主要是检查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划审批和区市政管委审定的配套环卫设施意见组织建设。发现未按审定意见配建环卫设施的应及时上报区市政管委。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已建成项目的配套环卫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未按定额指标配建的于2004年6月30前登记并上报区市政管委。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在逐一核实后,会同区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补建,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督察落实。

  对已建成的联建小区、老旧小区配套环卫设施未达到定额指标的、公厕未达到标准的,由区市政管委会同区建委、规划、园林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97)首规办综字第007号《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统一规划,由政府出资、环卫服务中心或企业组织补建。对于选址困难不能补建的,由区市政管委协调进行易地建设,确保环卫设施配套齐全、设施到位。补建的环卫设施统一由区环卫服务中心接收和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由企业管理。

  对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未按定额指标配建环卫设施的,由原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出资按标准补建,补建方案须报区市政管委,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建成后经区市政管委验收合格,方可交相关的单位及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和管理。对不能补建的,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出资、区市政管委组织易地建设。

  对必须拆除、迁移又确实不能重建、补建的环卫设施,有关补偿标准为:二类以上公厕按(96)首规办规字304号3000元/?标准执行;三类及三类以下公厕、密闭式清洁站、环卫用房等按《拆迁法》规定的重置价补偿,具体标准由区市政管委依照法规确定。

  (2)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公厕、垃圾收集设施在拆除、迁移时应上报区市政管委,经区市政管委批准、由街道办事处监督拆除方按审批意见落实。不能重建、补建只能补偿的,由区市政管委按补偿标准与拆除方商定具体补偿方式并收取补偿费用。

  1、二类以上公厕规划选址和建设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北京市公共厕所规划设计建设标准》,行业管理、服务作业符合《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品质衡量准则(试行)》。

  3、密闭式清洁站卫生要达到“八洁”“七无”。“八洁”即:地面洁、机械设备洁、建筑设施洁、垃圾容器洁、地下坑槽洁、门窗玻璃洁、灯具洁、各项物品洁。“七无”即:无污物、无蝇蛆、无臭味、无积水、无污水外流、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挂。

  加强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为规范完善我区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体系,组织由区市政管委牵头、区规划分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大队、各街乡(镇)等单位参加的环卫设施建设管理综合执法,每年组织两次,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重点对以下情况做执法:

  (一)对不依法配建环卫设施、环卫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并进行相应行政执法。对已建项目在规定期限未补建配套环卫设施的由城管部门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