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实施重点区域绿化工程意见的通知》(陕政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到2015年,中心区建成区绿地率达31%,绿化覆盖率达到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m2,合理配置乡土适生树种,城市绿化树种不低于150种,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单位的创建面大于60%;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不低于95%;合理地布局一批城市公共绿地,使1000m2以上的公共绿地服务半径达到500米以内,旧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m2,跻身国家级园林城市的行列,并适时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人居环境奖;全市县级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1%、36%、8m2,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全覆盖,有条件的县要达到国家园林城市的标准;全市基本形成绿量充足、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生态良好的城市绿化体系。
(一)加快城市(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市中心区要在2013年完成与“双百”城市规划相适应的《绿地系统规划》修编任务,并逐步扩大其绿化详规的覆盖面积;各县根据县城发展实际编制、补充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报批后,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全方面实行“绿线”强制性指标控制制度。城市“绿线”与建筑红线同样重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他用或进行经营性、半经营性开发。原有建(构)筑物,不符合绿化规划的应予以拆除;改变绿地性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绿化的“绿线”范围,在城市总体设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实施。
(三)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绿化规划设计审查和审批。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作为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任部门,对中心城区所有绿化项目和各县区绿化面积大于2000m2或投资大于200万元的绿化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审查备案,在评审通过和审查同意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需经城市绿化、规划、财政、监察部门现场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未按规划标准建设绿化设施的建设项目,依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予以处罚,并依据相关规定缴纳绿地补偿费专项用于绿地补建。各类绿化成果在交付使用前,需经绿化和规划行政主任部门监制,由建筑设计企业按要求在项目实施地显著位置公示绿化平面图,接受业主和市民监督。
(四)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征用和损毁,不得变相改做他用。同时,要通过调整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扩大绿地比例等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政府划拨提供。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规定执行,征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安置补助实施办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要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提供,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对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建设,要结合产业体系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对建成区内闲置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城市绿化,也可采取政府协调、对等置换等方式,合理地布局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对城市内的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要进行集中清理、限期拆除,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加快城郊绿化,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着力打造城市绿化标志性工程。今后几年,各县区每年至少要完成2个以上以绿化为主体且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绿化标志性工程。要积极扩大苗圃用地,使苗木自给率逐步提升。规划及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要认真研究立体绿化发展的策略,从政策层面强制推广实施,有序发展屋顶、阳台、墙体、护坡等立体绿化。公共绿化要结合当地特色,挖掘、研究、驯化适合各自环境特点的绿化基调树种和骨干树种,合理搭配乔、灌、花、草,尽可能的避免片面发展纯草坪绿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拆墙透绿”,为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休憩空间。加大城市水系的活动治理力度,有效保护城市湿地,强化城市防护和风景林带及郊野公园建设。注重城市景观效益和美观作用,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增强城市绿化发展的实力。
(六)强化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绿化工作重点,一年建成一两个上规模、上档次的绿化项目,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实现滚动发展,努力增加城市绿化总量。中心城区要以“一江两岸”绿地系统和城区绿化堤档升级为抓手,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逐渐完备城市园林绿化和汉江湿地保护的方法,加速“六带、五区、四河、两环”的绿色生态保育系统实施步伐,力争使全市绿化工作在较短时间内跃上一个新台阶。同时,依据《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强化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城市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城市的山体及环城防护林带由林业部门负责;风景林带由管辖单位负责;企业、事业、机关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七)积极开展各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及“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市政府将依据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式居住区验收标准,每年验收表彰一批绿化达标先进单位,对符合省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及园林城市标准的,将推荐上报予以命名。各县区要加大县区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创建力度,确保市中心区创建率不小于60%,各县达到50%以上,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化全面达标。同时,为激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积极性,市政府将对成功创建为“国家园林县城”的县,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深化城市绿化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绿化执法管理。各级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与执法工作,严厉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的行为。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管理,严格实行绿化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核,严格实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证制度。推行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和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建管分开、管养分开”的原则,建立完整城市绿化管理系统,充实管理人员,强化政府对城市绿化的宏观管理职能。将城市绿化施工与养护逐步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培育绿化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养护管理、花木盆景等城市园林绿化市场,推进园林行业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为城市绿化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积极支持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对绿化项目给予立项。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要做好城市绿化规划技术指导,并组织好建设实施工作。林业、农业、水利部门要努力建设环城生态绿色屏障,认真做好“三化一片林”和重点区域的绿色建设项目。公路、铁路、机场要严格按照铁路、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建设的规定标准建好相应的防护林带。环保部门要大力开展绿色文明单位、生态镇村创建及督促污染行业的内部绿化达标和绿色防护隔离林带的建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绿化用地指标,按有关政策减免相关绿化用地费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违法违章案件,提高市民城市绿化意识,共同推进城市绿化工作。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吸纳社会投资为辅。从2013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绿化专项经费,用于中心城区公共绿地建设工程补助和基础性工作,并视财力情况逐年适当递增。各县区政府应在城市公共财政支出中安排必要的城市绿化建设资金,严格落实陕政发〔2002〕8号文件精神,按照不少于城市维护建设税10%的比例落实城市绿化、科研和日常维护费用;按照《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要求,各类建设项目要按总投资的3—5%安排用于配套绿化工程并纳入基建计划。在政府主导、专业管护的基础上,本着“谁投资、谁绿化、谁受益”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法人、私营企业和个体业主以投资、捐资、以使用冠名权等方式来进行公共场所的绿化建设和养护,鼓励社会各界进行认定、挂牌栽植养护等,初步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稳定的绿化建设投融资新机制。
(三)加强绿化宣传。要加强绿化宣传,要加大绿化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支持和参与绿化美化工作。全市适龄公民认真履行法定的义务植树任务,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要积极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确保义务植树成活率、保存率、尽责率达标;各社区居委会、村民小组要采取“见缝插绿”、“墙上挂绿”等多种形式增加绿量;积极开展家庭植树种草养花活动,美化家居环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驻军及学校要大力提倡保护绿色,积极开展各种绿化活动。鼓励机关党员干部、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学生参与认养、认种、认管活动,掀起全民义务绿化美化家园的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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