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Engineering case
财税速递 2018116星期二
添加时间: 2023-12-07 22:21:33 来源:欧宝体育客户端

  )星期二,关注财税速递,了解财税动向,把握决策先机。感谢您的关注,祝你生活愉快!

  一、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时,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原来为四位)。

  考虑到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收入大多数来自是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这部份收入会计处理上一般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对这类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这次新修订的《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了一栏“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有股权投资和股息红利的纳税人,在申报时在这一栏打“是”,在后续表格填写时,业务招待费就不受“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视同出售的收益”基数的限制。注意哦,原有的文件和新的填表说明中,都没说一定要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也有人经常会问,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能否比照业务招待费的口径呢?这个在新修订的申报表中没明确,大家可参考当地的政策解释。

  原申报表主表21行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行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次新表中把这二行的行次对调了一下。这说明创投等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所得额是指先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对相关企业更加有利。(亏损受五年限制,抵扣所得额无限期结转)

  境外所得能否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这个政策一直有争论,并且以前的申报表设置也不支持这种抵减。这次新申报表的主表填表说明和境外抵免表的填表说明都注明了境外所得可以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并明确该项政策能够最终靠填写境外抵免的相关表格实现。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合乎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合乎条件的技术转让等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的,同时又符合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二大优惠能否叠加享受,原申报表填表说明和政策文件的口径不一致。这次新修订的填表说明中取消了不能叠加享受的有关说明,相关纳税人可叠加享受二大优惠,与文件口径一致。

  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在研发费加计扣除以外,单列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做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加计扣除”行次,表明创意设计活动可独立于研发项目外,单独加计扣除。合乎条件的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既不需要填写研发费加计扣除表,也不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限制。

  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销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要冲减研发费用。这里有三点要引起纳税人的格外的重视,一是冲减的是销售当期的研发费用,而不是冲减研发当年的研发费。二是冲减的是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冲减的不是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原材料”,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关系到“其它相关联的费用”按10%计算的基数问题。三是冲减时冲的是整个企业的研发费,而并不全是对应项目的研发费,也就是A研发项目的下脚料出售的收益可冲减B研发项目的研发费。这些政策在新申报表中,通过研发费加计扣除表的行次先后设计,得到了清晰的明确。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要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相关的政策同第七点。要注意的是这部份材料费用当年冲减不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冲减,在研发费加计扣除表格的设置中,如二种冲减同时存在,先冲销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再冲减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这对纳税人也是个实实在在的利好。

  对今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占出售的收益比例,是看享受当年的比例,还是当年及前二年的三年合计数比例,一直有所争论。尽管国税总局2017年24号公告中提及了留存备查资料其中一项,是当年和前二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出售的收益比例,但还有很多人的理解停留在当年享受、当年比例一定要达到的老口径中。这次新修订的7041高新技术企业表中,只设置了三年研发费合计数占出售的收益合计数比例这一栏。因此,这次修订的申报表进一步明确了:从2017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能否享受高新优惠,研发费占比指标是看三年的合计数。

  《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栏次,主要是为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而设置的。填表说明再次重申: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在计算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时,必须把劳务派遣用工也计算在内,这一点特别要引起纳税人的注意,实务中很多人忽略了这一点,把不合乎条件的“大微企业”判断成小微企业,因此导致税收风险。

  今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第十个汇算清缴期。十年弹指一挥间,在汇算清缴中纳税人会犯各种各样的错误,有些错误年年都犯。汇算清缴中纳税人常见的错误,总结归类为收入、扣除和优惠三部分,提醒纳税人充分注意。本期主要讲述收入部分的易错点。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计算方面,下面这些业务难度并不是很大,很多是日常的小问题,但是一不留神就产生了税务风险。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未确认收入,这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以下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市价确定出售的收益。

  企业在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税会没有差异,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则存在税会差异,很多企业没有做纳税调整。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例如,某企业2016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2017年2月发生退货,在会计上冲减2016年度利润,但在税收上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度再做相应调减。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很多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该支付款”等科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应当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纳公司所得税。

  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是,仍然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该支付款”等科目,未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即企业可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做核算等,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错误的。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用,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开发间接费”,在列支与归集中一直是企业与税务部门都关注的焦点,由于“开发间接费”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存在归集口径与扣除标准的差异,致使企业在归集上人为操控的因素较多。

  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最重要的包含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国税发[2009]31号)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财法字[1995]6号)

  (一)“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列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能够轻松的享受20%的加计扣除;

  (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中列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能享受20%的加计扣除

  (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允许超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五)“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该项费用是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管理的人员与部门产生的工资薪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保安服务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

  该项费用是所开发项目直接发生的工程监理费、预结算编制审核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合同外奖励等间接费用。

  周转房摊销是指将开发商品或自有房屋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摊销费或折旧费,但目前也有一些公司租用房屋来安置拆迁户,所支付的房屋租金也应计入周转房摊销科目。租用房屋要按拆迁户的要求做装修费、工程改造费、布线费等相关支出并由开发企承担部分也应计入本科目。

  该项费用是所开发项目直接发生的广告设备及发布费、销售环境改造费、售楼处装修装饰费、样板间费用等间接费用。

  资本化借款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折价或溢价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其中,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还包括手续费等。

  未出售的房子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物业公司进驻后,需要产权人缴纳物业管理费,开发商作为未售房屋的产权人,就该部分承担的物业管理费,以及针对配套设施不完善,需要给物业公司支付的一部分补贴费用。

  (七)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八)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也就是说,正常的情况下,企业发生油费支出取得油费发票,发票票面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显示的是“*石油制品*93号汽油(具体什么油等)”

  3.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也就是说,发票“单位”栏和“数量”栏一定要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其中“数量”栏为蓝字发票的要求。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5.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6. 上述政策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的油费发票,一定要按照上述要求的。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做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发布本公告。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的申报表于2018年4月1日起不再使用。附列资料有:《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比对内容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开具的成品油发票、取得的税款扣除凭证、备案的税收优惠、代扣代缴税款等。纳税人申报的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分别大于或等于已开具成品油发票载明的同类油品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3月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第2列对应的油品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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